中共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山医大学工[2017]18号
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学校制订了《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版)》。经2017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版)
中国共产党山西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确定评价标准,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与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个人自评申报与民主评议认证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全面、系统地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实践创新、素质特长等方面,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功能,以此形成良好的学生教育管理机制和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五四”表彰及各类先进个人评比、各类奖学金评比、研究生推免、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5+3学制本科阶段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使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学生工作部 (处)、院系(部)、年级三级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一)学生工作部(处)
1. 负责拟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相关文件和测评指标体系;
2. 负责监督指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整体工作,备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材料;协调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院系(部)
各院系(部)成立由院系(部)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院系(部)分团委书记、思想政治辅导员为成员的“院系(部)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院系(部)的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接受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和异议。
(三)年级
各院系(部)按照每个专业每个年级为一个测评单位,成立“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由思想政治辅导员为组长,年级主要学生干部、班级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议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标准,完成本年级同学的测评,将测评结果汇总上报院系(部)、学校;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测评周期与测评程序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从学生进校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一次,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测评工作流程
(一)自我评定,学生根据测评内容对上一学期本人的表现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
(二)年级评定
评议小组对年级全体同学进行评分评定。
(三)院系(部)认定
院系(部)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综合认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测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测评项目由学业成绩评分和发展素质测评评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学业成绩评分占70%,发展素质测评分占30%,公式为: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学业成绩评分+发展素质测评评分
第九条 学业成绩评分公式为:
免试科目不计入成绩总和;不及格科目按实际成绩计算;缓考科目成绩记入下学期测评周期。
第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评分公式为:
发展素质测评评分(30分)=基准分(20分)+奖励分-扣除分
发展素质测评评分区间为:0分--30分,奖励分和扣除分超出部分不得顺延下学期 。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前后浮动不得超过本专业本年级总人数的20%。
第五章 发展素质测评具体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基准分评分标准: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爱学校、关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举止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达到要求者获基准分20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和扣除分评分标准: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现实表现、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与竞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生工作与社团活动、培训与认证等方面。计算奖励分时视具体情况,符合标准则奖励,不符合不扣分。所有奖励加分参评项目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现实表现
主要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寝室内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本项目有奖励分和扣除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军训中获嘉奖者加0.5分;
2. 获校级“文明宿舍”者,其寝室成员每人加0.3分;
3. 在学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评比中,得到一次优评者,其寝室成员每人加0.1分。
扣除分内容如下:
1. 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按处分等级分别扣3-6分(警告3分、严重警告4分、记过5分、留校察看6分);
2. 无故不参加校、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一次扣0.5分;
3. 无故不参加主题班(团)会、卫生打扫和其它集体活动者,每次扣0.5分(早退算一次缺席);
4. 无故旷课者(见习、生产实习参照执行),每2个学时扣0.5分(早退算旷课2个学时);
5. 无故缺席早操者,一次扣0.5分。
6. 在学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评比中,得到一次差评者,其寝室成员每人扣0.3分,实行累进扣分。
7. 各级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或不讲诚信等不负责任的情行,除不加干部奖励分外,扣1分。
8. 在评测过程中,“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部分的所有成果必须经过学校学术论证委员会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不予加分且扣3分。
(二)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主要测评学生在参评学期内参加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本项目只有奖励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发表SCI收录论文的,第一作者加5分,参与作者加1分。在国家级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加4分,参与作者加0.5分;在国家级出版社参与编写出版著作者,主编加4分,参编者加0.5分;在国家级科研项目、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如“挑战杯”等)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类似优秀奖加1分;
2. 在省级学术刊物或报纸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加3分,参与作者加0.3分;在省级出版社参与编写出版著作者,主编加3分,参编者加0.3分;在省级科研项目、各类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活动中获奖者(如“兴晋挑战杯”、“晋商杯”等),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类似优秀奖加0.5分;
3. 学生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在国家级科研项目中立项者加4分;在省级科研项目中立项者加3分;校级科研创新项目中立项者加2分;
4. 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科技竞赛获奖每篇、每项成果只能加分1次,多项成果可累计加分;
5. 同一项目在参评学期内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三)文体与竞赛
主要测评学生在参与文化、体育各类竞赛活动的情况。
本项目只有奖励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参加国家级各类文化、体育及各类竞赛获奖者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1分;
2. 参加省级各类文化、体育及各类竞赛奖者加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1分;
3. 参加校级各类文化、体育及各类竞赛奖者,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校运会中,个人多项奖励可累计加分。
4. 参加院系(部)、社团各类文化、体育及各类竞赛奖者,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
5. 打破校运会记录的加2分;
6. 在各类文体与竞赛活动中做组织、服务工作,表现突出者,加0.5分;
7. 在各类文体与竞赛活动中,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获类似“最佳”等称号,对应前项“三等奖”加分。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
本项目只有奖励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积极参加暑期“三下乡”志愿服务及寒假“春运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者,加0.5分;
2. 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国家级奖项者加4分,省级奖励者加3分,校级奖励者加2分。
(五)学生工作与社团活动
主要测评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和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
本项目只有奖励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担任学校、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加1-1.5分,部长、副部长等职务加0.5-1分,干事加0.2-0.5分;
2. 担任年级学生会干部比照前项,其中班长、团支书比照部长加分,班委、舍长比照干事加分;
3. 担任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加加1-1.5分,部长、副部长及各社团负责人等职务加0.5-1分,干事加0.2-0.5分;
4. 获全国“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称号者加4分,获省级优秀称号者加3分,与前项可累计加分;
5. 学生干部加分原则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6. 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只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
(六)培训与认证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的相关培训或取得一种职业资格认证等的情况。
本项目只有奖励分,奖励分内容如下:
1. 参加国内访问交流加0.5分,参加国际访问交流加1分;
2. 英语:CET-4达425分,首次通过加1分,第二次通过加0.5分,之后不加分;CET-6达425分,首次通过加1.5分,第二次通过加1分,之后不加分;
3.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四级加2分、通过三级加1.5分、通过二级加1分;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一级甲等加1.5分、一级乙等加1分、二级甲等及以下不加分;
5. 同一项目若多次参加考试并且通过者,只记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须经年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预审,报学生工作部 (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中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